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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4條 法規說明

說明:指定許可是中國大陸專利制度中一種特殊的制度,其包含以下幾種意涵:1.可成為「指定許可」的專利,只限於發明專利。因發明專利是專利法所保護的三種創造客體中技術進步意義最大,往往也是社會經濟價值最大的一種,可能會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因而有必要通過法定的指定許可來推廣實施。由於指定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限制,除非確有必要,方可允許採用。 2.可作為指定許可客體的發明專利,只限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 3.指定許可的法定條件:(1)被採取指定許可的專利,必須是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2)指定許可的決定權,只能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報經國務院批准後行使。(3)指定許可的實施範圍,只限於在批准推廣應用的範圍內,由指定實施單位實施,個人不能作為指定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實際推廣與實施過程中不得超出批准的範圍。 4.被指定的實施單位的專利實施權不是無償取得,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