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未作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即本條在規定共有人之間對權利行使的約定優先的前提下,對共有人未作約定的專利權的實施問題作了規定:一是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該專利;二是共有人可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即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時,只能採取普通許可的方式,不能採取排他許可、獨占許可等方式,因為這些許可方式會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以排他許可為例,專利權人許可某人實施其專利後,就不能再許可其他人實施其專利。若一個共有人以排他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就剝奪了其他共有人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的權利。同時,本條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使用費問題作了規定: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