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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8條 法規說明

說明:於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分兩種情形:1.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場所之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於中國申請專利,享有與中國公民和企業、其他組識同等的權利。 2.於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又分為三種情況:(1)依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辦理;若該協議規定互相允許對方的自然人和企業、其他組織在本國申請專利,則應按此規定辦理。(2)依其所屬國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中國已加入「巴黎公約」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識公約」,該兩公約皆規定各成員國應允許互相申請和獲得專利,並實行國民待遇原則。(3)依互惠原則辦理(又稱對等原則);若一國允許中國公民或企業、其他組識在該國申請和獲得專利,則中國也允許該國公民或企業、其他組識在中國申請和獲得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