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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法規說明

說明:發明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商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實用新型的客體必須是一種產品,且必須具有實用性,即應當具有一定實用價值在產業上所利用,其創造性和技術水平的要求皆低於發明專利,因此,通常稱實用新型為小發明。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利用工業方法所生產之物品,若不能重複生產的手工藝品,就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