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於本條第二款規定中,專利國際申請是1970年締結的「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所建立的一項制度,其宗旨在於簡化專利申請人需要向多國申請專利時的手續。申請人根據該條約,可在中國專利局使用一種語言按照統一的格式,提出一個在各指定國都產生正規效力的國際申請,從而避免因需要分別在各國提出專利申請而造成的許多不便和大量的時間耗費。同時,在專利國際申請進入國內階段後,各國專利審查機關可收到國際申請文件的譯本、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大大減少有關國家專利檢索和審查的工作量。 2.根據本條第三款之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適用法律為:(1)中國於1994年加入的「專利合作條約」,中國專利局是「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應申請人的申請,可能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所稱的指定局或選定局。(2)本法即為中國大陸的專利法。(3)國務院有關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