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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法規說明

說明:本條所稱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勞動智力,完成商品、方法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之技術方案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