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對於一項發明創造,只能向一個特定主體授予一項專利權,通常稱之為一發明創造一专利原則或专利不重複原則。專利法對发明和實用新型這兩個專利權客體都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並且兩者都可以適用於產品的創新,只是法律對創造性程度的要求不同。就一項針對商品的技術創新而言,當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依法擁有分別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選擇權,但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創造性不同而達不到法律所規定的發明專利標準而無法獲得發明專利的風險。如出現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在收到专利機關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各方可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也可協商確定各方為共同申請人,如各方協商不成,則駁回各方的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