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屬於現有技術為準。所謂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不得通過以下任一種方式在國內或國外為公眾所知:(1)出版物公開,即在申請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經記載了同樣發明創造的情況。出版物包括各種專利文獻、雜誌、書籍、學術論文、教科書、技術手冊等,尚包括採用電、光、照相等方法製成的各種縮微膠卷、影片、相片、磁帶、唱片、光碟等。出版物不受年代、地理位置、語言或取得方式的限制。對於一些標有「內部文件」等字樣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範圍內要求保密,則不屬於公開出版物。(2)使用公開,即由於該技術的應用而向公眾公開了該技術的內容,如新產品的製造、銷售、使用和公開展示、表演等。(3)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例如口頭公開,通過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電視播放等方式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因公眾不能得知,因此不屬於現有技術。 2.判斷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係該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即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非顯而易見的,他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徵,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而得。「顯著的進步」係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來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具體包括(1)該發明解決某些技術難題;(2)該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3)該發明取得意外的技術效果;(4)該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3.在「實用性」中,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意謂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在技術相比,其所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不應」為脫離社會需求、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能源資源或損害人體健康。另外,發明或實用新型作為一種技術應當可以重複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重複實施專利申請中為達到其目的所採用的技術方案。若是一種物品,應可重複製造出來;若是一種方法,應可反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