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判斷該專利的設計是否具有新穎性,其判斷標準與發明、實用新型相似,唯設計係以「外觀」來進行比對。 2.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創造性的比對對象包括(1)與現有設計相比應具有明顯的區別。(2)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根據TRIPS規定,成員國可採用拼圖式測試法來評價外觀設計的創造性,即將整體產品的外觀設計區分為若干設計特徵,並將其與現有設計的特徵進行對比,二者應有明顯區別。 3.拼湊專利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將習知設計與知名產品的設計特徵結合而成的設計,如某廠商申請汽車外形專利,其車前部分模仿賓士BENZ車型;另一種是將已有設計簡單組合而成的設計,如在飛利浦Philips家電產品造型上增加一充電插座,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4.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合法權利相衝突。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主要係指:商標權、著作權(主要為美術作品)、肖像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