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24條 法規說明

說明: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本條規定了三種:

1.必須是國際展覽會,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舉辦國的產品外,應當有來自外國的展品。必須是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門主辦或國務院批准由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亦即雖不是由中國政府舉辦,但經中國政府認可的國內外展覽會。在不是中國政府主辦,也沒有被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發明創作,不具有新穎性。

2.所謂「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須限定於一定的規模;必須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但不包括省以下或受國務院各部委或全國性學會委託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符合以上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於第一次發表的發明創造不會喪失新穎性。

3.他人違反申請人本意的公開,其具體方式包括(1)他人未遵守明示或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將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內容公開;(2)他人利用威脅、詐欺、偷竊、間諜活動等不正當手段從發明人或經發明人告訴而得知發明創造內容的任何其他人得知發明創造的內容而公開。此二情況的公開皆違反申請人的本意,屬於非法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