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專利合作條約(PCT)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體系。PCT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管理,在巴黎公約之下,一個方便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的國際性條約。該條約簽訂於1970年6月19日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1月24日生效,1978年6月1日與歐洲專利組織(EPC)同日開始運作接受專利申請案。PCT並非專利授權機構,專利之授予權限仍由各國家掌控,其僅提供「單一窗口」機制,以利提出國際申請,而申請程序可分為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與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
至2012年4月底止,PCT目前共計有144個會員國,其中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俄羅斯和全體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等工業化國家,也包括韓國、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幾乎涵蓋了世界上所有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目前因政治因素的影響下,很可惜,台灣並非PCT的成員國。但依據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有關優先權主張之規定,優先權基礎案應為在WTO會員國互惠國領域內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也包括WTO會員之國民依國際條約(如專利合作條約PCT)或地區性條約(如歐洲專利公約EPC)提出之申請案,若具有各會員之國內合法申請案的效力時,亦得據以主張優先權。再者,由於中國是PCT條約的成員國,中國的國民(包括法人和個人,並且不論其居住地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是否在中國境內)和居民(不論其國籍是否屬於中國)都有權提出PCT申請。
二、專利合作條約(PCT)之架構與職責
- 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IB):由WIPO國際局擔任。
- 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並進行程序審查
- 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由PCT指定進行國際檢索的專利局或國際組織,以完成國際檢索報告。
- 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uthority, IPEA):完成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 指定局(Designated Offices, Dos):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時,申請人根據PCT第一章「國際申請案與國際檢索」所指定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局。
- 選定局(Elected Offices, Eos):經國際初步審查,申請人依據PCT第二章「國際初步審查」所選定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局。
三、專利合作條約(PCT)之申請程序
PCT之申請程序有二階段:國際階段與國家階段,其適用之專利類型有發明和實用新型,但不包括設計或新式樣在內;得以任一語言提出,但申請人必須委託代理機構辦理。
(一)國際階段
所需文件有申請書,其須載明「發明人和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類別、是否主張優先權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說明書、權利要求書(Claims) 、摘要、圖式、委託書、優先權證明文件(非屬必要,自先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12個月內為之,或最晚不遲於16個月內)。遞件方式可以面交、掛號郵寄、傳真或電子申請。
申請日起算方式:1.面交與電子申請以送件當日為申請日;2.掛號郵寄則是以實際收到日為國際申請日;3.傳真遞交則需自傳真之日起14天內將原件送達中國專利局PCT處,則傳真日即為國際申請日,否則傳真視為未收到,申請行為即無效。
申請程序,表述如下:
1.專利申請 |
直接提交PCT申請或主張優先權 |
2.形式審查 |
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合格者,
則將國際PCT申請文件分別送交世界
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和國際檢索單位 |
3.國際檢索 |
通常自國際申請日起4個月內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及國際檢索單位書面意見,或由於發明缺乏單一性無法進行檢索而宣佈不進行國際檢索 |
4.國際公開 |
自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 |
5.國際初步審查 |
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或國際檢索報告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 |
6.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 |
通常中國專利局在收到國際初步審查要求之日起9個月內會作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
(二)國家階段 所需文件有國際公開文本和委託書。若欲申請提前進入國家階段,則需繳交「提前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請求書」、「由受理局出具該PCT申請文件的副本」以及繳費。 申請程序如下:1.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是自優先權日起或國際申請日起30個月。2.依據各國之規定遞交PCT申請文件的譯本和繳納規定的費用。3.各國專利局依其專利法之規定對該PCT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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