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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簡介

(一)專利的由來
        瞭解專利的歷史前,我們先來探討「專利」的詞源。現代專利所用的英文詞彙是「patent」,其源自於拉丁文「patere」,即「公開、開啟」的意思。專利最早的觀念是在貿易或生產上的獨占,在十四世紀英國君主給予輸入特殊技藝或製造方法的外國人的特權,此特權透過給予一種「信件專利」(letters patent),亦即一種打開的信來證明其獨占的權利。當時的專利,實質上是一種「進口專利」。而「letters patent」一詞源自於拉丁文「litterae patent」,指公開的文件,上有官封蠟印,不須撕去封印,即可得知文件內容。
        世界首部成文的專利法規,是英國於1623年的Statute of Monopolies,可譯作「防止壟斷條例」或「專賣條例」。該條例僅9條,其中的內容、觀念仍存在於現代的專利制度,至今仍為世界各國所沿用,茲簡述如下:
1.專利系統是鼓勵創新發明的機制。
2.專利是國家和專利權人的社會合約,雙方都負有義務。
3.專利權人須為真正且首先完成發明者(true and first inventor)始獲准專利權。
4.專利權人享有在國內專有使用、製造的權利。
5.專利所保護的客體須無違反公序良俗、法律之情事,此即公益性。
6.專利期間至多為14年。

(二)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
   我國最早的專利法規,有許多學者認為是民國元年(西元1911年)由現在的經濟部前身「工商部」所公布的「獎勵工藝暫行章程」,獎勵對象為發明或改良的製造品。但暫行章程屬於臨時性質,不足以因應時勢,因此,於民國29年11月,經濟部組成工業專利辦法籌議委員會,著手研擬專利法規。於民國33年完成立法程序,同年5月公布,並於民國38年施行專利法,此即為我國首部專利法,全文共133條,分發明、新型、新式樣與附則共4章。歷經多次修正,最新的專利法定於民國103年3月24日施行,全文共159條,分總則、發明、新型、設計與附則共5章

(三)專利的種類
        按最新的專利法,依照創作的內容,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其所受保護之內容及程度、審查基準和所賦予的權利皆不相同。簡易區分如下:
1.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再細分為物和方法的發明,範疇如機械、化學物質、微生物、食品、電腦軟體等均屬之。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2.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與發明最大的差異是新型標的僅限於物品,因此,沒有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或醫藥品,微觀的物質或材料等,都不屬於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3.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設計專利以具有美感的創作為保護對象,相較於發明和新型專利是保護具有技術性的創作,故大相徑庭,再者,設計專利是以具有美感的量產品、可以在產業上利用的創作為保護對象,純美術工藝品以展示為主、非以量產為直接目的。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