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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害判斷

何種行為會構成侵犯專利權?最新專利法第58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其中,「製造」包括但不限於物理、化學、生物技術等手段生產之行為。「販賣」係指有償讓與之行為,不論經銷商或零售商,均得為專利侵害訴訟之當事人。「使用」,在物品專利權方面,係指實現發明或創作之技術效果之行為,包括對物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之部分之使用。在方法專利權方面,係指實現發明之每一步驟之行為。在用途發明方面,將已知物用於該發明用途以外者,不屬於使用該專利。「進口」是為了在國內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為目的,而自國外移入物品或以製造方法所直接製成之物品者,但不及於為上述目的以外之移入。在國際貿易上,若僅收到發票尚不屬進口。而「為販賣之要約」指明確表示要販賣之行為,包括口頭、書面等各種方式,例如於貨物上標定售價並陳列、於網路上廣告或以電話表示等要約之引誘行為均屬之。因此,即便於專利權物上標定售價並陳列但未實際賣出,一樣是侵犯專利權人之專利權!

專利侵害之鑑定流程分為兩階段: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其目的在於正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意義(下稱文義),以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並且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時點;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scope)應限制在申請時(filing)所能瞭解之意義。二、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包括下列步驟: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包括下列步驟: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基於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一般而言,發明與新型侵權鑑定的流程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