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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4條之2_說明

說明:
1.所謂「獨立性」係針對「相同發明技術」之數專利權而言,至於不屬相同技術之各專利權,原本屬各自獨立,此規定在使各同盟國認定其本國專利之獨立性,不問其他同盟國或甚至非同盟國內之相同技術之專利權的效力為何。
2.本條之立意為,即使在優先權期間內,後申請案之專利權與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的專利權係各別獨立,至於不在優先權期間申請或甚至未主張優先權之數專利權,依本條第(1)款仍應適用相同的規定。 3.相同發明專利之數專利權的獨立性及於專利權期間以及提早中止的可能性,如:撤銷、無效、或未付年費所致的消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