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發明技術或有涉及違反一國法律之虞,如國防或類似性質,亦有因一國賦予公營或私人機構專屬的製造或販賣權利,致限制特定物品之製造或販賣,倘因此,核駁或使含有該類技術之專利無效,並不合理。 2.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專利物品或製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其販賣受制於國家立法的情事,而不及於製造行為受限制的情形。 3.本條規定係有關國內法限制物品販賣的規定,至於是否涵蓋完全禁止販賣的情形,答案應為肯定。不過,核駁或專利無效仍是有可能的,如:違反公序良俗的發明即是,不同於此,倘僅發明的實施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則仍應准予專利,除非其已違反一國的基本法律或社會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