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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4條第B項_說明
說明:
1.
明定任何在優先權期間內的行為不致影響後申請案的可專利性,在優先權期間內,無論先申請案之申請人或第三人公開或使用發明,均不致影響後申請案之效力,此因既以先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前揭行為是否影響後申請案,悉以先申請日為斷,故不致破壞發明的新穎性或減低其進步性。
2.
商標,在優先權期間內,於以使用為專用權取得要件的國家使用相同標章,並不影響主張優先權之商標註冊的後申請案,亦不削減其保護範圍,至於在優先權期間內以相同標章申請註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