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部分主張優先權的形式要件是法定的,此因顧及第三人有被即時告知該主張存在的必要。因此,各同盟國不得刪除該些要件,任何優先權的主張不符合該些要件者,將不發生效力,主張優先權的形式可由各國立法規定之。有些國家申請案或優先權的主張不需實體審查,僅前揭形式要件符合即可,在不需經審查便予公告的情況下,其權利的取得是否適法,則留待法院決定之。另有國家則希望就形式要件多所規範(例如第3款),俾就其實體進行審查。優先權制度適用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以及商標專用權,無論何種類型,各同盟國在公告該些申請案時,應一併公告優先權的法定事項,使第三人得以儘速被告知。 2.各國仍應遵守本項規定,如不得令申請人繳交原申請案認證本的原本,應予申請人自後申請案申請之次日起至少三個月的時間繳交文件,且無需付費,至於逾限者,則得要求付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