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設計與新型本應鮮有涉及同一創作標的者,因為,前者為工業物品的外觀設計,後者則為新穎的技術,然而,其定義既屬各國立法權限,便難謂二者無競合之虞,在此情況下,只要符合同一性,先後不同類型的申請案(一為新型、一為設計,便仍得主張優先權,本項僅明定先申請案為新型,後申請案為設計的情形,相反的情形雖未明定,但應可涵蓋之。 2.優先權期間應依設計之六個月期間計算之,依本條第C項第(1)款,同樣的優先權期間可適用於相同的情形,即當先申請案為設計,而後申請案為新型專利。而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期間均為十二個月,所以優先權期間在此並無任何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