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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4條第F項_說明
說明:
1.本項與第G、H項並不適用於本條第A項所有的工業財產,而僅適用於專利發明,本項係與複數及部分優先權有關,而第G項則與各別申請案中主張優先權有關。
2.發明通常無法一次完成便非常完善,甚至到申請案已經提出後,改良的技術才完成,而以另一申請案提出,巴黎公約明定在另一同盟國提出後申請案時,得依據先前數個先申請案主張不同的數個優先權,不過該些先申請案必須在以第一個先申請案申請日計算之優先權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