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知識‎ > ‎專利‎ > ‎[未命名]‎ > ‎

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4條第G項_說明

說明:
本項規定僅適用於施行審查制度的國家,藉由審查以確定申請案是否包含一項以上的發明,至於採形式審查的國家,本項便無從適用。本項適用於所有審查結果為「複雜」(complex)的專利申請案,而在公約的官方英譯本,「複雜」則被譯為「包含一項以上的發明」。本規定內容相當廣義,可包含「複雜」、「不符單一性」等以外之事由的各別申請,也適用於未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案,以及僅為形式審查的國家。而在各別申請後,各分割案必須個別符合專利要件,方得准予專利,巴黎公約允許申請人自行提出「各別申請」,至於申請的要件,則由各國立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