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主張優先權,必須先後申請案之客體符合「同一性」。對設計專利、商標,甚至部分新型專利案件等,均不難認定其「同一性」,而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同一性,則不易確定,此因各國國內法相去甚遠,而發明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亦不相同。因此,當先申請案提出,在另一國家提出後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時,必須使其適於該國的法定要件,倘其因各國撰寫要件不同致喪失優先權,實屬不公,有關專利申請客體之同一性要件,有較彈性的規定。多數國家法律規定,擬受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以一項或一項以上的申請專利範圍明定之,有些國家則只要求載明發明技術的原理即可,後申請案中主張優先權的技術,雖未出現在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中,亦不得排除優先權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