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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5條之2_說明

說明:
權利人為繼續持有其工業財產,必須繳納費用,一般多為每年繳納。為避免權利人因逾期未繳費而遭致權利的撤銷。故允許其於優惠期內繳納之。此一優惠期為六個月,各國得立法給予較長期間。在優惠期間內,工業財產權須視為暫時有效。倘權利人未於此期間內繳費,則權利消滅。本規定僅適用於維持工業財產權所繳納的費用。並不及於取得權利所需繳納的費用,或延長權利所需繳納費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