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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5條之3_說明
說明:
本規定僅適用於專利技術的使用,而不包括在交通工具上製造物品、或向大眾販賣專利物品或製法專利製成的物品。本規定僅適用他國船舶,即懸掛他國國旗之船舶,而不及於本國船舶。本條適用之要件,為該船舶僅暫時或臨時地進入,即使船舶因此須做非短暫的停留,亦不構成專利侵害。所謂「使用」僅限於船舶的需要。該些需要因船舶功能的不同,而有相當的差異,例如:醫用船、科學研究船舶、戰艦、客輪等。當飛行或陸地交通工具之定義有疑難時,各國主管機關得自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