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知識‎ > ‎專利‎ > ‎[未命名]‎ > ‎

巴黎公約之專利_第5條之4_說明

說明:
許多國家均規定,製法專利的保護擴及其所製成的物品,換言之,不僅是製法專利的使用,即使是販賣或使用其物品亦構成侵害。自國外輸入以前揭製法製成的物品,即使製法於該外國無專利,物品的輸入仍對輸入國製法專利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