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應備文件 現行專利法§25第1項: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現行專利法§106第1項: 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現行專利法§125第1項: 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發明(新型)專利:專利法施行細則§16(專利法施行細則§45) 1.發明(新型)名稱 2.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3.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4.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姓名、國籍 5.聲明事項(優惠期、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 ☆設計專利:專利法施行細則§49 1.設計名稱 2.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3.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4.設計人之姓名、國籍 5.聲明事項(優惠期、國際優先權) 申請書其他敘明事項 ☆說明書、圖式頁數及請求項項數:申請書應載明說明書、圖式頁數及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項數。 ☆外文本種類: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上勾選其所使用之外文本語文種類,並以日文、英文、德文、韓文、法文、俄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及阿拉伯文9種語文為限。 ☆附送書件:申請人應依實際檢送之文件勾選附送書件,如有其他敘明事項得於附送書件上一併敘明。例如:專利或新型專利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於申請書附送書件一欄中載明上開事實。 ☆個人資料保護注意事項:確認申請案之附件(除申請書、委任書外),不包含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 ☆未載明或載明之頁數、項數與檢送之資料不一致者,勾選之附送書件與檢送之資料不一致,以專利專責機關實際收到之資料為準。 申請書表過渡使用 專利法施行細則§88: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書表格式。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申請書外,其說明書、圖式或圖說,得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書表格式: 一、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以外文本提出之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補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或依第一款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修正或更正,其修正或更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專利法§5第2項):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發明人即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 ☆發明人之受讓人(專利法§5第2項):發明人可以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受讓取得專利申請權者,可具名申請專利。 ☆發明人之繼承人(專利法§5第2項):指發明人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該專利申請權之人。 ☆雇用人(專利法§7第1項):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 ☆出資人(專利法§7第4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依雙方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屬於出資人所有。 ★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者,因分公司為受本公司(即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總公司與分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應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非法人團體,係指不具法人資格之團體,例如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同鄉會、俱樂部…等等;合夥,係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事務所…等等;獨資商號,例如個人出資開設之商、行、社、書局、工廠等。非法人之團體、合夥或獨資商號等私法組織,因不具有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均非適格之申請人,應通知以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事務所之合夥人、獨資出資之自然人…等等作為申請人。 文件的簽署 ★各種申請事項,只要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書上有簽章即可,如前後簽章有不一致,不會通知補正。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時,申請人欄位應填載「OO部OO 局」並蓋印信,代表人欄位應載局長姓名「OOO」並簽名或蓋首長私章、職名章或職銜章。 ★自然人蓋章不可使用職銜章:因職銜章僅能代表某自然人於公司或單位中之職務或職稱,屬於執行業務時辨別身分之用,若使用於專利申請文件之簽章,無法確認申請人之人格專屬性。 送件方式 一、紙本 ☆臨櫃送件 ☆郵寄送件(專利法施行細則§5):不論是否以掛號方式郵寄,均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本局之日為準。 ★郵寄方式,指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文件寄達。 ★民間快遞送局之文件,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二、電子檔案 ☆收文日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日為準。 申請案號 ☆衍生設計申請案號編碼方式:以原設計申請案案號加上「D」及2位數,每案從01開始。例如:102303456D01。 ☆舉發案號編碼方式:以被舉發案案號加上「N」及2位數,每案從01開始。例如:098123456N01。 申請日的認定 ☆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要件:應備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專利法§25第1項);如果未齊備,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專利法§25第3項) ☆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專利法§25第4項) ★不可以外文專利公報替代外文本:各國專利公報所附具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該申請案經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公開或公告表彰其權利範圍之用,與申請文件自屬有別,無相互取代之可能。 ★不可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優先權文件之主要功用,在於證明國外之第一次申請案與我國之申請案具有相同之發明技術內容,故優先權證明文件與外文本兩者間具有比對關係,亦無相互取代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