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二節 申請 第25條 法規說明

說明:1、參照國際立法例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又按申請發明專利,依其技術內容未必均有圖式,有必要時才須檢附圖式。 2、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上須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中文本,未提出中文本而先以外文本提出者,如能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3、申請人若未能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則因申請文件不齊備,其申請案本應處分不予受理,但為避免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文件之繁複,於不受理處分前補正中文本者,逕以該申請案補正中文本之日為申請日。此時已無提出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適用,該申請案實質上為新申請案,與原提出之外文本已無關係,爰規定該外文本視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