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二節 申請 第26條 法規說明

說明:1、配合第23、25條之規定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說明書之內容僅餘發明名稱及發明說明,而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參考美、日、歐三邊局說明書之格式,包含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概要、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說明等要素。 2、專利權範圍係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因此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至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方式,得以一項以上之請求項表示,且各請求項必須明確、簡潔。 3、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如僅為圖式所支持仍有不足,必須將圖式所支持之部分補充至說明書中,始能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且發明專利申請案未必皆有圖式,若規定為圖式所支持,未必於每件申請案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