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間,雖為十二個月,惟先申請案何時審定或處分,申請人無法預期,實務上不乏先申請案早於十二個月內即經審定或處分者,致生後申請案無法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情形。尤其新型案形式審查甚為快速,通常在五個月內即可發給處分書,使得申請人喪失在十二個月內得主張優先權之機會。復按專利申請人在收到審定書或處分書後有三個月之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之期間,必要時亦可請求延緩公告三個月,爰將發明與新型分款規定,並於第四款明定先申請案為發明案者,後申請案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限,由「已經審定」放寬至「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使申請人有較充裕之時間決定是否主張國內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