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就相同創作,不問發明與發明,或發明與新型,第31條明確規定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同一人就同一技術,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可先取得專利權,於審查發明時,如認該發明應准予專利權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其一;屆期未選擇者,即不予發明專利,以避免重複授予專利權,爰於第一項明定。 2、申請人經通知選擇其一後,如選擇新型專利權,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即不予專利,固無疑問。惟如其選擇發明時,因新型已取得專利權,基於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