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見於刊物及公開實施兩種情形,前者係以公開發行為目的,以文字、圖式或其他方式載有技術內容之傳播媒體,其性質上得經由抄錄、攝影、影印或複製方式夋布;後者係實際施行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進口等行為而揭露技術內容;兩者性質不同。 2、實驗係指對於已完成之發明,針對其技術內容所為之效果測試。優惠期之適用對象係對應於已完成之發明,故各大學或研究機構於研究後進行論文發表,倘發表之論文係未完成之發明,無以阻礙申請發明之新穎性或進步性;倘發表之論文係已完成之發明,則第二款「因於刊物發表者」,即可適用。 3、申請人因已意於刊物上公開,無論該項公開是否為商業性發表,且不限於因實驗而公開,均得作為主張優惠期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