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第一項設計專利保護之創作必須是完整之物品(包含配件及零、組件)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設計,為鼓勵傳統產業對於既有資源之創新設計。第二項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鑒於我國相關產業開發利用電子顯示之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與資訊、通訊產品之能力已趨成熟,又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前述產品之使用與操作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而諸如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為強化其產業競爭力,多已開放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保護,為配合國內產業政策及國際設計保護趨勢之需求,導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自有其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