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128條 法規說明

說明:依第一項規定,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此即所謂先申請原則。由於同一人以近似之設計申請專利時,得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因此,本質上,先申請原則於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或原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時,該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應皆不適用之,爰於第四項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