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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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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129條 法規說明
說明:
1.爰參照日本意匠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屬於同一類別之二個以上之物品,若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販賣,或成組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至於所稱「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類別而言,併予敘明。
2.以成組物品設計提出申請獲准專利者,在權利行使上,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單獨行使權利,亦不得將成組物品設計分割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