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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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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135條 法規說明
說明:衍生設計雖得單獨行使權利,但衍生設計因須與原設計近似,為避免產生同一人權利期間之實質性延長,爰明定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惟衍生設計仍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因年費未繳交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