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138條 法規說明

說明:
1.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人以近似之設計申請專利時,得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即原設計專利權人與衍生設計專利權人,必須同一人,其權利異動不得分別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二者應ㄧ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2.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衍生設計之專利權期限雖與原設計專利權同時屆滿,惟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拋棄致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時,並不影響衍生設計專利存續,從而如存續之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者,其間仍屬近似之設計,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間之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應整體一併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