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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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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139條 法規說明
說明:1.按設計之專利權範圍,係以圖式為準,其圖式已公告者,已對外發生公示作用,更正後權利範圍自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 2.另就說明書或圖式之更正,雖已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但如違反第四項規定,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者,仍應不准更正。 3.因誤譯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者,將影響已公告之權利範圍,自應不准更正,如准予更正時,亦將構成舉發撤銷之事由,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