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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155條 法規說明

說明:
1.第一款明定本法修正前縱有非因故意之事由,未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者,參照前述說明,不適用補繳費用後回復公告之規定。
2.第二款明定本法修正前,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已逾加倍補繳期限,仍未繳交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者,其專利權已當然消滅,參照前述說明,不適用補繳費用後回復專利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