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型專利 第105條 法規說明

說明:參照歐洲專利公約(EPC)、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與專利合作條約(PCT)等相關條文,皆僅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規定,僅日本特許法第三十二條及韓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公共衛生」。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專利法常設委員會 (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of Patents)於二OO九年三月召開討論專利適格標的之第十三屆會議資料內容,於廣義解釋下,嚴重危害健康之發明,亦可被認為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基上,鑒於「妨害衛生」一詞易遭誤解,且其意義可被「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所涵蓋,爰刪除舊法之「衛生」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