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型專利 第106條 法規說明

說明:第一項明定申請新型專利之應備文件 第二項明定申請新型專利,係以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第三項係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按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上須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未提出中文本而先以外文本提出者,如能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第四項係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