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型專利 第108條 法規說明

說明:第一款明定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不得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案核駁處分後,並無再審查制度之適用,申請人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為維持處分之安定性,改請之時間不宜較訴願期間為長。按改請申請涉及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變動,由於改請案得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變動後之記載內容如增加新事項,將影響他人之權益,爰明定改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