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型專利 第115條 法規說明

說明:第四項明定有技術報告之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審酌之事由。參諸日本、韓國及大陸地區專利專責機關,僅係依其資料庫之資料作成技術報告,亦即技術報告比對事項僅係依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不包括申請前已公開使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