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型專利 第118條 法規說明

說明:第一項明定新型專利更正案之審查方式及其程序。1、新型專利案件既僅經形式審查即可核准專利權,則其更正案,原則上進行形式審查即為已足,惟於新型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同時有更正案繫屬者,因雙方已涉新型專利權實體爭議,且更正案多已成為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行使方式之一,自應由舉發案之審查人員併同舉發案以實質審查方式合併審查之。 2、另新型專利之更正,並應注意「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等實體要件,否則將構成舉發撤銷之事由,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