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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六章 附則

第87條
依本法規定檢送之模型、樣品或書證,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者,申請人屆期未領回時,專利專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第88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書表格式。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申請書外,其說明書、圖式或圖說,得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書表格式:
一、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以外文本提出之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補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或依第一款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修正或更正,其修正或更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第89條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設計專利申請案,其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第9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