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公司介紹
核心團隊
專長領域
★公司動態★
專題報導
服 務
主要服務項目
特案專區
TIPS專區
政府專區
授權專區
無形資產評價專區
智財權精控系統專案
專業知識
專利
商標
著作權
營業秘密
智權精控團隊
陳英傑 智權顧問
陳紹良 智權顧問
林威辰 主任專利工程師
林亮宇 法律顧問
陳怡林 法律顧問
林恆毅 智權顧問
謝耀輝 智權顧問
羅法聖 智權顧問
李禮仲 智權顧問
朱健齊 智權顧問
都彥豪 顧問
美國策略夥伴 Brian Hou
美國策略夥伴 Evons Chiang
智權新聞
智權相關政策與法令
專利權時事
商標權時事
著作權時事
營業秘密時事
相關連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 SIPO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韓國智慧財產局 KIPO
日本專利局 JPO
德國專利商標局 DPMA
歐洲專利局 EPO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TIPS
聯絡我們
簡體版
English
首 頁
公司介紹
核心團隊
專長領域
★公司動態★
專題報導
服 務
主要服務項目
特案專區
TIPS專區
政府專區
授權專區
無形資產評價專區
智財權精控系統專案
專業知識
專利
商標
著作權
營業秘密
智權精控團隊
陳英傑 智權顧問
陳紹良 智權顧問
林威辰 主任專利工程師
林亮宇 法律顧問
陳怡林 法律顧問
林恆毅 智權顧問
謝耀輝 智權顧問
羅法聖 智權顧問
李禮仲 智權顧問
朱健齊 智權顧問
都彥豪 顧問
美國策略夥伴 Brian Hou
美國策略夥伴 Evons Chiang
智權新聞
智權相關政策與法令
專利權時事
商標權時事
著作權時事
營業秘密時事
相關連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 SIPO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韓國智慧財產局 KIPO
日本專利局 JPO
德國專利商標局 DPMA
歐洲專利局 EPO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TIPS
聯絡我們
簡體版
English
專業知識
>
專利
>
專利法規_台灣
>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三節 審查及再審查
>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三節 第40條 法規說明
說明:
1.優先審查之申請得由申請人或他人提出。申請優先審查免繳費用,但必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審查之前必須先申請實體審查。
2.與「為商業上之實施」之審查有二,其一即為此條之優先審查,另一為「加速審查」。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有三,一為專利申請人自己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二為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三為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