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三節 第40條 法規說明

說明:
1.優先審查之申請得由申請人或他人提出。申請優先審查免繳費用,但必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審查之前必須先申請實體審查。
2.與「為商業上之實施」之審查有二,其一即為此條之優先審查,另一為「加速審查」。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有三,一為專利申請人自己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二為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三為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