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三節 第43條 法規說明

說明:
1.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除依專利專責機關之通知辦理外,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
2.本條第一項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包括本條第二項修正內容之限制、第三項修正期間之限制、第四項為最後通知後修正期間及內容之限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修正內容之限制,及第四十九條有關再審查時修正之特別規定。
3.申請案已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如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後,未提出申復或修正,或其所提之申復或修正完全無法克服先前審查理由者,此時再為通知並無實益,審查人員將逕予審定,不再發給最後通知。但如申請人所提出之申復或修正內容有部分為審查人員所接受,而仍有部分無法克服先前審查理由或修正後有其他不准專利之情事,須再進一步修正時,審查人員會再發給通知,惟為避免延宕審查程序,或審查人員認為有限縮修正範圍之必要時,將會發給最後通知。
4.最後通知係於審查人員認為有必要再為通知時始會發給,是否發給將由審查人員依個案情形具體認定,如其為最後通知,將於通知之格式上載明其為最後通知。有關最後通知之適用情形及流程,將於審查基準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