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三節 第46條 法規說明

說明:按寄存生物材料之目的係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應寄存而未寄存者為揭露不完整,可適用違反第26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專利。

發明不予專利事由
類別 新法條次 舊法條次 事由
發明專利要件 21 21 發明定義
22 22 喪失新穎性: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已為公眾所知悉
23
23 擬制喪失新穎性: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24 24 主要生物學方法;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發明專利申請 26 26 說明書未充分揭露
31 31 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32I、III 新增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33 32 單一性
34IV 新增 分割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所揭露之範圍
發明專利審查 43II 49III 修正超出說明書、claims或圖式之範圍
44II、III 新增 補正之中文本超出外文本;誤譯之訂正超出外文本
新型專利 108III 新增 改請超出說明書、claims或圖式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