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舉例說明→一發明專利權包含殺菌劑及殺蟲劑兩請求項,若先以殺菌劑之農藥許可證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並經核准,即不得再以殺蟲劑之農藥許可證申請同一專利權之延長;另若分別取得殺菌劑之許可及殺蟲劑之許可,雖均得對同一案申請延長,惟專利權人僅得選擇其中一件許可申請延長。2.本條所稱第一次許可證,係以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兩者合併判斷,非僅以有效成分單獨判斷。因此,有效成分依不同用途各自取得之最初許可,均得作為據以申請延長之第一次許可證。但受一專利案僅能延長一次之限制,各該許可證並不能據以就同一專利案多次申請延長。 3.專利權人就一許可證僅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若一許可證曾經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再次以同一許可申請延長同一案或其他案之專利權期間。因此,專利權人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若該許可證所對應之專利權涵蓋多數時,僅能選擇其中一專利權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4.第一項所稱「醫藥品」限於增進人類健康與福祉之醫藥品,不包括動物用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