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可能發生於專利專責機關審定核准延長前,專利權期間已屆滿之情形,為免專利權延長期間產生空窗期,致產生權利不確定之狀態,爰明定如專利專責機關於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時尚未審定者,即擬制專利權期間視為已延長。惟該擬制性之法律效果僅為一暫時狀態,如專利專責機關審定結果為不予延長專利權期間時,該擬制之法律效果則自始不發生。 2.為利公眾知悉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之狀態,專利專責機關將於受理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後立即公告之。於原專利權期間屆滿後,延長申請案核准審定前,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發明之人,於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核准審定後,不得主張善意信賴專利權已期滿消滅而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3.如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係經審定不予延長者,若專利權人業授權他人於視為已延長之期間內實施者,因授權契約之標的溯及自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日後消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權人就已收取之權利金,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