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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法規說明

說明:專利師法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施行,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從而專利代理人依前述專利師法規定仍得繼續執業,不因
專利師法之施行而受影響。另外,依律師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