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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6條 法規說明

說明:專利審查人員之迴避,於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均有適用。本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範圍及於與專利案之代理人有僱傭關係或一定親屬關係之情形,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廣,係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本條所稱「專利案」包括專利申請案、舉發案、更正案、專利權期間延長案、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等案件類型,其中舉發案有兩造當事人存在,非申請人一詞可涵括,爰增列「專利權人、舉發人」之規定。